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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集体林权改革制度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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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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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办、委、局和人民团体,驻呼有关单位:

    现将《呼伦贝尔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呼伦贝尔市委办公厅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3月3日

 

呼伦贝尔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林业经营机制,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有序推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特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工作任务

   (一)在集体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2009年至2012年,通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多种形式并存的集体林业经营形式,基本完成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户的改革任务。

   (二)规范已承包和流转林地林木合同,核发或换发林权证,放活农牧民对林地林木的经营权、落实农牧民对林地林木的处置权、保障农牧民对林地林木的收益权。

   (三)完善林改配套政策体系,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利明确、评估流转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集体林业经营管理新体制和新机制,实现资源增长、生态改善、产业壮大、农牧民增收、生态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

    二、改革工作范围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范围是农村牧区集体所有的商品林、公益林以及旗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集体宜林荒山荒地。

   (一)对尚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所有的商品林、公益林以及旗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集体宜林荒山荒地,采取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联户合作经营、股份合作经营等多种形式并存的承包经营方式进行改革。

   (二)对已经承包到户和流转的集体所有的商品林、公益林、宜林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完善承包合同。

   (三)国有林(农)场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和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河道湖泊、生态移民迁出区、拟划定的沙化土地封禁区、公路两侧控制红线内、距离国境线30-50公里范围以及国家、自治区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区等区域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但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上述区域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改革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  2009年1月至2009年3月。

   (一)成立工作机构。

    1、市本级、旗市区、乡镇苏木成立由党委书记或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组织、宣传、人事、发改、财政、林业、农牧业、国土、民政、水利、环保、监察、金融等相关部门参加的林改领导小组,市、旗市区林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林业局;乡镇苏木林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乡镇林业工作站,办公室要抽调精干人员,配备设备,集中办公。

    2、村民嘎查委员会要选举产生本村嘎查集体

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负责本村嘎查集体林改的具体工作。

    3、采取从旗市区直部门和乡镇抽调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包乡驻村工作组,制订一套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图等办法,形成市、旗市区、乡镇苏木党政主要领导抓林改,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积极稳妥开展林改工作的良好局面。

   (二)宣传培训工作。

    1、市本级、旗市区、乡镇苏木分别制定宣传、培训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站等多种宣传媒体,采取丰富多样的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改革政策,做到家喻户晓。

    2、市本级、旗市区、乡镇苏木、村嘎查都要召开改革动员大会,对本地区林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采取向农牧民朋友致林改公开信、印发林改政策问答资料等方式,宣传学习林改知识。

    3、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现场培训等形式,自上而下,逐级开展培训,市级组织培训到旗市区、乡镇苏木,旗市区级组织培训到乡镇、村嘎查,使领导干部、林改工作人员以及农村牧区基层干部、广大农牧民掌握有关政策法规、改革方法和操作程序。

   (三)制定工作方案。

    1、市本级、旗市区、乡镇苏木林改领导小组要在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摸清集体林地的基本情况和经营管理状况,了解农牧民对改革意愿和要求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可操作性强的改革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报上一级林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       

    2、村民嘎查委员会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选举产生本村嘎查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人员,起草、讨论村嘎查集体林地使用权承包方案,承包方案要经村民会议或村异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后,报乡镇苏木政府审查备案,并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确保农牧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

    第二阶段:2009年3月至2011年12月。

   (一)调查摸底,明晰产权。以乡镇苏木、村嘎查为单位查清集体商品林和公益林面积、林木数量、有林地面积、宜林地面积、经营形式、经营主体、是否发放林权证、参与林改户(人)数等集体林现状情况,并登记造册,作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础数据。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将本集体经济组织林地和林木现状在村嘎查公示栏第一榜公示,公示内容发包方存档。

   (二)实地勘查,明确四至。根据林改实施方案,由驻村工作组和村组干部组织技术人员、承包人到实地确定地块四至界线,绘制地块位置图,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并将实地勘测地块位置、面积等结果登记造册后在本村嘎查公示栏第二榜公示,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三)签订合同,承包到户。第二榜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林改承包方案以及农业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政策,合理确定参与林改的户(人)数,由乡镇苏木政府或者村嘎查委员会与农牧户签订书面林地承包合同。林地的承包经营期限为70年,承包期内允许继承,承包期届满,可以由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林地承包经营涉及地上林木的,要根据林木状况和当地实际情况,把林木纳入林地承包程序同步操作。

   (四)登记发证,明确权属。林地承包合同签订后,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由承包林地的农牧户向所在旗市区林业局提出申请,乡镇和村委会在《林权登记申请表》签署意见、加盖印章,报所在旗市区林业局审核、登记造册,并由旗市区林业局对发放林权证的农牧户人员名单、面积、林木数量等情况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旗市区人民政府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发证过程中,要与国土、农牧、水利等部门建立联系制度,避免重复发证。

   (五)保持稳定,完善原有承包。对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和林木,符合法律规定和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农牧民意见大的,要依法纠正;对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要依法调处解决,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

   (六)完善材料,建立档案。林权证发放工作结束后,按照《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旗市区林业局要将《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权证发放登记表》等确权发证相关材料建立林权档案。对林权纠纷调处协议,要作为权属依据随林权档案存档。

    第三阶段:2012年1月至2012年6月。

   (一)深入基层,检查验收。市、旗市区、乡镇苏木政府在林改工作实施过程中要开展阶段性检查验收,在确权发证结束时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1、由各旗市区林改领导小组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检查验收组,对本旗市区林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将自查报告报市林改领导小组。

    2、由市林改领导小组抽调本级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检查验收组,对旗市区林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将复查报告上报自治区林改领导小组。

    (二)检查验收内容。要重点检查林地承包到户率、林权证发放率、林权纠纷调处率、林改档案建档率、群众满意度。具体检查:1.组织实施情况;2.方案制定情况;3.实地勘界情况;4.承包合同签订情况;5.林权证核发情况;6.林权纠纷调处情况;7.档案管理情况;8.群众满意情况。

   (三)总结表彰。检查验收结束后,要对林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及时查漏补缺,完善各项工作。对在林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地区、单位、个人,各级政府要给予表彰奖励。

    四、改革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保障工作经费。按中央和自治区《意见》  要求,林权制度改革所用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和自治区给予适当补助。市级财政承担市本级工作会议、宣传、培训、检查、指导等必要的工作经费;旗市区级财政承担林改外业勘界、图、表、建档、会议、宣传、培训、交通等必要的经费。

    (二)落实责任,做好指导服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集体林权改革"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建立县(市)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作用"的意见。市、旗市区、乡镇苏木、村嘎查要逐级签订责任状,明确各自任务,林业部门要加大林改技术指导和政策咨询服务工作。一是层层下派指导组,形成市包旗市区、旗市区包苏木乡镇、苏木乡镇包村嘎查,一级抓一级的工作制度,对改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指导意见。二是编制下发林改工作指导手册,为林改提供政策法律、操作程序、林权管理等全方位的指导材料。三是适时召开林改工作经验交流会,及时掌握各地林改工作进度,采用林改动态、林改简报、林改信息、宣传网页等形式,及时沟通林改信息,做好统计调度,建立档案。

      (三)创新机制,完善配套制度。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按照《森林法》、《物权法》等而下之法律规定,围绕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建立健全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规范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完善林木采伐管理,编制森林经营管理方案,建立林业要素市场,逐步落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配套措施,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

 



 日期:2015/3/12 16:43:18